2008年11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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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应有“资格”
临海王某擅自拆解被处没收财物
本报记者 陈锦 通讯员 周恭敏

  在不具备拆解旧机动车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王某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然而,在立案调查阶段,王某却拒不接受执法人员的调查。近日,临海市工商局首例“零口供”行政处罚案件生效,王某被处以没收价值1万余元财物的行政处罚。
  今年6月份的一天,一位热心村民向临海市工商局举报,称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国庆村道路上,一些人在非法拆解旧机动车,然后拿到市场上变卖。接到举报后,临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临海市大洋街道国庆村道路上的旧机动车拆解现场进行检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果然发现王某无合法有效的回收、拆解旧机动车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于是,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由于王某涉嫌“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临海市工商局予以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阶段,执法人员多次电话通知王某前来接受询问,可是,王某拒不前来。8月11日,临海市工商局向王某当面送达了《询问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接受询问,但王某仍然不配合。
  后来,因王某违法事实存在,工商部门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王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没收其价值1万多元的尚未拆解完的报废汽车。
  工商行政机关提醒:国家对报废机动车管理比较严格,回收拆解报废汽车有一套很规范的程序。但个别人出于经济利益驱动,擅自回收拆解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人一旦被执法人员查获,将会人财两空。